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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了解税收“黑名单”么
您真的了解税收“黑名单”么?国税稽查告诉您: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2016年总局又修订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这就是税收“黑名单”制度。 纳税人哪些违法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 被列入“黑名单”后的纳税人将会受到哪些影响或惩戒?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为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国家三十四个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对以下二十八项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进行了明确,分别为: 1、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2、阻止出境; 3、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4、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5、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6、社会公示; 7、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8、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9、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0、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1、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2、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3、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4、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5、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16、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7、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8、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19、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0、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1、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2、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23、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4、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25、强化外汇管理; 26、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27、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28、其他。 三 被列入“黑名单”的纳税人,哪些信息将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公布?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五)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六)实施检查的单位; (七)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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